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初43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71164144。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俊,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田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大庆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7312902326。
法定代表人:田洪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永涛,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市田园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