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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佰琪包装材料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0104民初20633号
案件名称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佰琪包装材料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上海佰琪包装材料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4民初20633号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苏凤,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露萍,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佰琪包装材料厂,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投资人:刘裕青,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光,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高公司)与被告上海佰琪包装材料厂(以下简称佰琪包装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召开庭前会议,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各方当事人申请进行和解,后和解不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佰琪包装厂:1.立即停止侵害德高公司享有的第1416048号及1524749号“Davco及图”注册商标(具体样式详见判决书附件,以下统称为权利商标)的专用权;

2.停止侵害德高公司所产德高瓷砖胶TTBⅡ型(超强力)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在www.baiqibz.com、www.1688.com网站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连续七日刊载声明消除影响;

4.赔偿德高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

5.支付德高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5,000元(其中律师费15,000元,公证费4,400元,侵权商品快递费及差旅、住宿费用合计5,600元)。

事实和理由:德高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11日,主营砂浆生产,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等业务。

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取得了权利商标专用权,后经大量资金投入及多年宣传推广,权利商标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先后荣获“十大国际品牌”“十大最具有影响力品牌”“国际品牌保护”“绿色产品”“2015年度广东省著名商标”等多项荣誉。

经调查发现,佰琪包装厂在未经德高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长期,大量制造、销售含有权利商标的仿冒德高公司多种商品的外包装袋。

根据德高公司目前保全的证据情况看,佰琪包装厂每月制造,销售的侵权外包装袋的数量就已达十多万件,严重侵害了德高公司就权利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鉴于德高瓷砖胶TTBⅡ型(超强力)商品外包装正面的红、橙、蓝三色的配色布局及大小两枚三角形交叉汇聚成的菱形,以及背面文字说明的排布及红黑蓝三色的配色具有鲜明的显著性,已具备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故佰琪包装厂的行为亦侵害了德高公司就上述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享有的竞争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德高公司撤回了有关不正当竞争的全部事实主张及相应诉讼请求。

佰琪包装厂辩称:1.其根本不从事商品生产,相关被诉侵权的包装袋系从他人处进货,其仅是从中转售牟利赚取差价;

2.对于销售被诉侵权的包装袋已构成对原告权利商标的侵害及相应竞争权益的损害予以认可,但销售行为已经停止;3.德高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侵权公证证据属于明显带有引诱侵权性质的“陷阱取证”,程序违法不应采信,而第二段电话录音中德高公司代理人拨打的电话号码系案外人李欢所有,无法确定通话对象即为其员工吴婷婷,至于其中所做有关佰琪包装厂月产10万件被诉侵权商品的陈述的真实性更是无法保证,不可以据此判断佰琪包装厂的生产经营规模;

4.即便佰琪包装厂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德高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畸高,明显与被诉侵权事实不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相应合理费用支出应当秉持精俭原则予以确定。

综上,佰琪包装厂对其销售行为构成侵权给德高公司带来的损害表示歉意,但德高公司相应诉讼请求脱离实际,仅愿在能力范围之内予以相应赔偿。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当事人主体情况德高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11日,注册资本4,000,000美元,经营范围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佰琪包装厂成立于2010年1月14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刘裕青,经营范围为包装材料,纸制品,塑料制品生产加工。

二、权利商标情况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416048号图文组合商标,注册专用权人为德高公司。

核准注册日期为2010年7月7日,有效期至2020年7月6日。

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的混凝土凝结剂,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除油漆和油外的水泥保护料,除油漆和油外的砖瓦保存剂,除油漆外的砖石建筑防潮剂,工业用洗净剂,工业用粘合剂,墙砖粘合剂,工业用胶,聚胺酯(截止)。

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524749号图文组合商标,注册专用权人为德高公司。

核准注册日期2011年2月21日,有效期至2021年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的筑路或铺路材料,建筑灰浆,建筑用沥青产品,建筑用纸板,建筑用油毡,防水卷材,石料粘合剂,修路用粘合材料(截止)。

三、权利商标、德高公司相关获奖、宣传情况及司法判决认定情况2016年5月,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有效期为2016年5月6日至2019年5月5日。

2013年3月,德高公司被中国陶瓷工业协会瓷砖粘贴技术专业委员会评为2012年度中国瓷砖胶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

2013年12月,德高公司作为获奖单位,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颁发(承办及设奖机构为北京精瑞住宅科技基金会)的2013年第十届精瑞科学技术奖绿色技术产品优秀奖;

2014年3月,在第七届中国砂浆行业年度金抹刀奖评选活动中,德高公司被中国施工网及中国砂浆网评为“三维杯2013年度中国瓷砖粘贴体系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

2014年3月15日,德高公司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评为“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优秀企业”;

2014年5月8日中国建筑业协会授权德高公司为第43届世界技能大赛中国代表队瓷砖贴面项目瓷砖粘贴材料唯一指定提供商及2014年全国建设行业职业技能竞赛镶贴工项目瓷砖粘贴材料唯一指定提供商;

2014年10月9日,德高公司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共同评选为高新技术企业;

此外,德高公司还被中国硅酸盐学会房建材料分会防水材料专业委员会及国家行业标准编制委员会评为国家行业标准起草单位。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河中法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德高公司在制造、销售的系列产品上均使用权利商标,并投入了大量资金和人力对其进行了推广及司法保护。

权利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先后荣获“十大国际品牌”、“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国际品牌保护”、“绿色产品”等多项荣誉。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佛顺法知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2008至2015年间,德高公司曾获得“2007年预拌砂浆与墙体保温行业十大国际品牌”“2010年度宝辰杯防水体系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OHSAS18001:2007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等荣誉证书。

此外2013年至2016年间,德高公司还通过网站展示、新闻媒体介绍、参与制作电视节目、新店开业展示、举办诸如中国德高好师傅全国贴砖大赛等推广活动、宣传德高品牌。

期间网站及宣传材料中出现的商品实物外包装几乎均含有权利商标。

其中,正面由红、橙、蓝三色配色,大小两枚三角形交叉汇聚成菱形,背面配以文字说明的德高瓷砖胶TTBⅡ型(超强力)的商品外包装亦多次展示于上述宣传内容及推广活动之中。

四、被诉侵权行为的公证及相关情况2016年5月4日,德高公司代理人章苏凤代表德高公司向宁波市永欣公证处申请公证证据保全,在公证员赵越及公证员助理马霞的监督下,章苏凤利用公证处电脑登陆互联网,浏览www.taobao.com网站,在搜索栏中输入关键词“上海佰琪包装”进行搜索,点击搜索结果,进入淘宝网店铺名为“上海佰琪包装”的店铺首页,该页抬头载有“上海佰琪包装材料厂”字样,其下还有一段介绍文字:“上海佰琪包装材料厂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专业生产符合出口要求的高标准牛皮纸袋,……,方形阀口袋,……等多系列纸质包装袋。

产品主要用于包装……干粉建材……干粉砂浆等……”。

浏览店铺,展示有包装袋商品若干件。

点击其中一件名为“厂家直销20kg瓷砖胶方形阀口袋腻子粉包装袋定做德高”的商品,点击进入详细内容页面,内有该包装袋多角度实物照片。

经勘验,照片中的该阀口包装袋所属商品名称为德高瓷砖胶TTBⅡ型(超强力),包装袋的六个立面均印有“右侧为一工匠右手持锯齿抹泥刀,左手竖起拇指图案,左侧为字样”的图文组合标识(以下成为被诉侵权标识)。

该阀口袋单价为2.60元,库存显示有9,000,000件。

此外经比对,该所售阀口袋无论是图案配色,还是线条布局,乃至具体文字排布等,全部外观细节均与德高公司展示的德高瓷砖胶TTBⅡ型(超强力)外包装袋无明显差异。

章苏凤登陆www.1688.com,搜索关键词“上海佰琪包装材料厂”,进入同名店铺网站,该网站基本信息显示有“诚2年满意度4.8经营模式:生产厂家”等店铺信息“供应产品”栏目项下展示有包装袋若干件,其中亦陈列有德高瓷砖胶TTBⅡ型(超强力)的包装袋,标注单价随起批量不同在2元至2.80元之间变化,可售数量为99,000件,其下详情中标注日产量为5,000,性质为加工定制。

此外,该店铺中还陈列两款可定制加工,日产量均为5,000的商品:其一,为一款名为“20kg德高牛皮纸袋、敞口缝底袋、开口糊底袋”,展示照片显示所属商品为“德高大理石胶粘粉”,包装袋表面印制有与该店展示的德高瓷砖胶TTBⅡ型(超强力)包装袋相同的被诉侵权标识,标注单价亦随起批量不同在2.10元至2.80元间有所变化;

其二,名为“供应阀口袋|方底阀口袋|砂浆袋”,展示照片显示所属商品为德高瓷砖胶TTBI型(强力型),参考价为2元至2.20元。

该店铺“联系方式”一栏中备注有佰琪包装厂的联系方式,其中电话为(86)021-XXXXXXXX。

章苏凤登陆www.hc360.com,搜索关键词“上海佰琪”,进入“上海佰琪包装材料厂”的店铺网站,在名为“供应定制德高瓷砖胶阀口袋、可议价”的商品栏目下展示有德高瓷砖胶TTBⅡ型(超强力)包装袋,价格为2.10元至2.25元,采购量显示为100,000件可售。

章苏凤登陆www.baiqibz.com网站。

首页正上方载有“上海佰琪包装材料厂”“优质牛皮纸袋供应商……建材砂浆方底阀口袋可根据客户需要加工定制……厂家直销量大从优”及400联系电话等内容,“公司简介”一栏载有“上海佰琪包装材料厂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专业生产符合出口要求的高标准牛皮纸袋、糊底袋、方底纸袋、方形阀口袋……我们的特色:快速反应,提供产品和版面设计印刷精美……”。

在具体商品展示内容中出现,含有被诉侵权标识的德高瓷砖胶TTBI型(强力型)(分为20kg、25kg两种规格,单价为2至2.20元,均为100,000件可售)、德高瓷砖胶TTBⅡ型(超强力)(单价为2元至2.80元,99,000件可售,日产量5,000,本品累计售出1,000件)及德高大理石胶粘粉包装袋(单价为2.10元至2.80元,1,000,000件可售,日产量5,000),此外还注明了QQ号码及手机等联系方式。

庭审中,当事双方一致认可前述www.taobao.com,www.1688.com,www.hc360.com网站中的涉案网络店铺及www.baiqibz.com网站为佰琪包装厂运营所有,除www.hc360.com网站外,其余三处网络平台具有直接交易功能。

章苏凤拨打电话号码021-XXXXXXXX,接电话者为一名女性,自称姓吴,系上海佰琪包装厂工作人员。

章苏凤通话中佯称,其欲寻找能够定做包装袋的供应商,要制作德高大理石胶粘粉及德高瓷砖胶的外包装袋。

吴某电话中表示能够供应所需包装袋,因其长时间制作此类包装袋,故样式也是实时更新,采用四色印刷的胶印工艺,能够保证颜色(与正品无异);

商谈价格过程中,吴某为说明包装袋售价合理,便表示德高系列产品的包装袋很好卖,(暗示)使用这款包装袋后,产品利润会很高。

章苏凤表示其要先看样品,吴某表示可邮寄提供样袋,并表示其一天能够生产6,000件包装袋。

章苏凤在电话中告知对方邮寄样品的地址为宁波江东北路XXX号(宁波财富中心附近)。

上述通话内容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利用公证处设备进行了全程录音。

庭审中,佰琪包装厂确认,前述通话的吴某,真实姓名为吴婷婷,系该厂工作人员。

2016年5月5日上午,章苏凤在公证员赵越及公证员助理马霞的监督下,于该公证处(地址:宁波市江东区甬江大道188号宁波财富中心主楼202)对快递员投递的一包货物进行了签收。

货物上附有顺丰速递详单一张,运单编号为XXXXXXXXXXXX,其上载明寄件方为“佰琪包装吴婷婷XXXXXXXXXXX”,包裹内有德高瓷砖胶TTBⅡ型(超强力)包装袋两只,规格为20kg,样式与前述网页浏览的相应商品一致。

同日,章苏凤以确认收货事宜为由,拨打号码为1XXXXXXXXXX的电话,通话对象仍为吴某。

通话中章苏凤询问为何只有德高瓷砖胶TTBⅡ型(超强力)包装袋,吴某表示该款包装袋最好卖,一万件以上的单价为2.05元,每月约有十几万条的销量。

章苏凤表示包装袋有些发软,吴某解释说因为是刚刚做出比较湿润的原因,通过晾晒一两日就可以正常使用了。

章苏凤又询问其他德高产品的包装袋是否有售,吴某表示网络店铺内展示的德高瓷砖胶TTBI型(强力型)及德高大理石胶粘粉包装袋均有制版,但数量较少。

随后,章苏凤表示要测试一下样袋的牢度,再行决定是否订购,随即便挂断了电话。

上述通话内容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利用公证处设备进行了全程录音。

2016年5月17日,宁波市永欣公证处就前述公证过程出具(2016)浙甬永证民字第1695号公证书。

五、合理费用支出情况德高公司为制作(2016)浙甬永证民字第1695号公证书支出公证费4,400元,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5,000元,公证实物快递费12元,交通费2,754.50元(部分金额记载不详的除外),住宿费531元。

上述事实,除各方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德高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著名商标证书、相关荣誉证书,网络截屏,现场照片,(2015)河中法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2015)佛顺法知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2016)浙甬永证民字第1695号公证书所附公证光盘及公证购买实物,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往来交通及住宿费发票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德高公司向本院提交佰琪包装厂投资人刘裕青于支付宝账户的提现记录,欲证明佰琪包装厂的侵权获利。

本院认为,上述支付宝记录内容无法与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内容形成明确地对应关系,故本院对德高公司的证明主张不予采纳。

佰琪包装厂向本院提交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收款凭证及发票联各一张,欲证明号码为XXXXXXXXXXX的电话归属于案外人李某,2016年5月5日章苏凤拨打此电话的联系对象并非吴婷婷。

对此本院注意到:首先,手机号码的归属主体无法等同于通话对象,二者没有必然关联;

其次,德高公司代理人是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收讫含有被诉侵权包装袋的快递,并拨打了快递详单上注明的吴婷婷电话;

最后,根据5月5日的公证录音分析,不但语音、语调与前次通话主体一致,且通话对象详知前情,相应作答回复与5月4日通话内容逻辑契合并无明显矛盾之处,故在佰琪包装厂未就此提交反证的情况下,本院推定(2016)浙甬永证民字第1695号公证书中的两段电话录音的应答主体均为同一人,即为佰琪包装厂的员工吴婷婷。

另德高公司、佰琪包装厂各自提交了至佰琪包装厂实际经营处所拍摄的现场照片及部分视频,以佐证佰琪包装厂的生产规模。

对此本院注意到,上述照片及视频均拍摄于本院受理本案之后,其内容并无其他证据关联佐证,是否能够还原侵权时点佰琪包装厂的实际生产经营规模不得而知,故本院对上述照片及视频文件内容与本案的关联性难予认可。

本院认为,依法核准、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于权利商标的有效性及其归属于德高公司均不持异议,故根据前述认定事实,综合考量各方诉辩主张,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一、佰琪包装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二、如构成侵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内容。

现详述如下:一、佰琪包装厂生产并销售含有权利商标的包装袋,其行为构成侵权本案中显而易见,无论是企业简介、网络交易平台所载经营模式,亦或公证电话录音中员工吴婷婷的陈述,全部细节无一不指向佰琪包装厂的生产制造属性;

加之相应宣传内容中明确提及可提供“产品和版面设计,印刷精美”的“经营特色”,一并结合吴婷婷本人有关“包装袋制版为实时更新、种类样式丰富”等陈述,本院有理由判定佰琪包装厂系一家提供制版、印刷、制作全流程服务的制造型企业,实际生产了被诉侵权产品。

庭审中,佰琪包装厂反复强调其仅从网络渠道转售他人制造被控侵权包装袋的主张,因明显与前述涉案事实相矛盾,且无任何证据支持,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经隔离比对,佰琪包装厂所生产、销售的德高瓷砖胶TTBⅡ型(超强力)、德高瓷砖胶TTBI型(强力型)及德高大理石胶粘粉等包装袋上均印制的被诉侵权标识,确与权利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发生误认、混淆,故本院认定佰琪包装厂的行为已构成对德高公司权利商标的侵害。

另,佰琪包装厂辩称,德高公司所做公证属于典型的“陷阱取证”,相应内容不应采信。

对此本院注意到,通过运营网站及相应网络店铺展示侵权商品,吸引制假者与之达成违法交易,即为佰琪包装厂的日常业务内容之一。

有鉴于此,德高公司代理人根据网络所载侵权信息按图索骥,于电话联络中虚构所谓需求,仅仅是为佰琪包装厂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一次再平常不过的交易机会,而并非对侵权故意“从无到有”的犯意引诱,该行为既不违背佰琪包装厂的交易意愿,亦未损害其利益,故本院对佰琪包装厂前述抗辩主张不予采纳。

二、民事责任(一)停止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故佰琪包装厂应当停止实施侵害权利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赔偿责任鉴于德高公司未能就佰琪包装厂商标侵权造成其实际损失或佰琪包装厂的违法所得向本院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现其要求按照法定赔偿方式确定经济损失的赔偿金额,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主要依据如下因素确定本案经济损失的赔偿金额:首先,通过持续不懈的推广、宣传,权利商标确已负载一定知名度,而德高公司亦于相关行业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商业地位;

其次,佰琪包装厂本系生产型企业,实际实施了一定规模、数量的侵权包装袋生产与销售;

再次,生产侵权包装袋属制假售假源头,为后续违法侵权行为的实施提供了直接的物质便利条件,且佰琪包装厂对此明知无误,主观过错明显;

最后,佰琪包装厂通过涉案四个网络平台中的三个实际销售侵权产品并辅以400销售电话,QQ、传真等有效联系方式加以宣传推广,侵权波及范围无明显地域限制。

除以上因素外,本院还将考量佰琪包装厂的成立时间、经营模式、涉案网络店铺及网站中展示的侵权商品数量,部分侵权商品与德高公司正品高度近似,所涉侵权商品类别的丰富程度,佰琪包装厂工作人员自述的生产、销售数量及相应单位时间内之生产能力等情节酌情予以判定。

鉴于合理费用支出基于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故佰琪包装厂应对德高公司此项支出费用予以负担。

关于合理费用支出金额,本院注意到,公证费及公证实物快递费确属维权所需,本院予以全额支持;

交通及住宿费,本院根据维权实际所需酌情予以支持;

至于律师费,本院将根据德高公司代理律师的工作量、案件诉讼标的额及其与实际判赔之比例,参照相关律师收费标准酌情予以支持。

(三)消除影响关于德高公司诉请刊载声明消除影响一节,本院注意到,鉴于佰琪包装厂的商标侵权行为已实质性地损害了权利商标的指示、区分功能;

在误导相关公众的同时,客观上割裂了权利商标与德高公司之间的联系,因此确有必要采取刊载声明、消除影响的方式对涉案事实予以澄清。

然而,鉴于德高公司主张的www.1688.com网站并非由本案当事人支配,考虑到判决的可执行性及消除影响的责任形式应与损害结果相适应等因素,本院将刊载声明、消除影响的位置确定为佰琪包装厂运营的www.baiqibz.com网站。

另,本院注意到,德高公司撤回了有关不正当竞争相应诉讼请求及事实主张,属于对己方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上海佰琪包装材料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416048号及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上海佰琪包装材料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合计100,000元;

三、上海佰琪包装材料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于www.baiqibz.com网站首页上连续72小时刊载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上海佰琪包装材料厂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50元,由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665元,上海佰琪包装材料厂负担5,3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附:权利商标图样注:本判决中第1416048号注册商标、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无法显示。

审 判 长  孙 谧审 判 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秋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六)赔偿损失;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四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注册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注册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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