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344号原告: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水角村。
法定代表人:周振华。
委托代理人:谢海华,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代理人:项富君,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依法受理原告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