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775号-1原告:叶文,男,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宗成,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同与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航城。
法定代表人:茅璋琦,执行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朗明,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文诉被告深圳市同与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430176054.4)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
原告叶文于2017年6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文负担。
审判长 陈 文 全审判员 邓 婧审判员 骆 丽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