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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平江县世纪福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6民初15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平江县世纪福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世纪福星商贸有限公司,肖小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初15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平江县世纪福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新城区东兴大道福星香缇轩。

法定代表人:叶江波,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萍,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肖小英,女,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江县世纪福星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肖小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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