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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劲松诉沈阳市和平区美佳乐福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辽01民初322号
案件名称毛劲松诉沈阳市和平区美佳乐福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毛劲松,沈阳市和平区美佳乐福食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322号原告:毛劲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庚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韧。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美佳乐福食品商行。

原告毛劲松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美佳乐福食品商行(以下简称美佳乐福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中,毛劲松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2万元”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

2017年6月20日,毛劲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美佳乐福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毛劲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劲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劲松负担。

审 判 长  吴 松审 判 员  刘 波代理审判员  张加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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