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700号原告:深圳市日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陈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殿勇,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明,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兄腾辉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孙蔡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彩霞,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山山,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中山市锦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西区。
法定代表人:孙蔡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彩霞,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山山,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深圳市日锋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三兄腾辉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锦荣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93016××××.3)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日锋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日锋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深圳市日锋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