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500号原告:陕西南洋迪克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吴富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红,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居兴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陈金东,董事长。
委托��讼代理人:朱坤,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东,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现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坤,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南洋迪克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居兴家具有限公司、陈金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就涉案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059765.2)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受理。
被告据此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