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324号原告:深圳宗航化妆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何世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娜娜,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艾多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畅远。
原告深圳宗航化妆用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艾多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17××××.6)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
原告深圳宗航化妆用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宗航化妆用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宗航化妆用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宗航化妆用具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