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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利驰软件有限公司、北京易谱耐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民辖终223号
案件名称上海利驰软件有限公司、北京易谱耐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利驰软件有限公司,北京易谱耐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辖终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利驰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498号8幢19508-19510室。

法定代表人:令永卓,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易谱耐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澄名苑北区27号楼2单元2105室。

法定代表人:付浩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时萧楠,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立辉,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利驰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易谱耐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谱耐特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58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易谱耐特公司在一审诉称,其自2008年开始投入大量资源研发用于工业电气产品选型查询价格的软件“EP精灵”,于2011年3月14日正式开始在易谱耐特公司网站上发布使用,并于2012年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2016年2月,易谱耐特公司发现利驰公司将侵犯易谱耐特公司著作权的软件以“电小二”名义在信息网络上发行、传播,供网络用户浏览运用,进行商业使用和盈利。

易谱耐特公司认为利驰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易谱耐特公司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给易谱耐特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利驰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利驰公司赔偿易谱耐特公司各项经济损失13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利驰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利驰公司目前注册登记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同时,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民事一审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易谱耐特公司以利驰软件公司在网络上发行、传播侵害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软件为由,提起侵权之诉,故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中被侵权人即原告易谱耐特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属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

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易谱耐特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利驰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利驰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包括:一审裁定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但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利驰公司存在有侵权的事实,且侵权与否也并未经过法庭审理,故本案不能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案件争议的管辖权。

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系易谱耐特公司以利驰软件公司在信息网络上发行、传播侵犯该公司著作权软件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被诉侵权行为系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易谱耐特公司提供了公证书、鉴定意见书等初步证据。

故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易谱耐特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属于一审法院管辖区域。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一审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民事第一审案件。

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属于一审法院管辖案件范围。

综上,一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利驰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海利驰软件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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