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民初140号 原告:厦门明合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神山。
法定代表人:田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菊,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明,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余杭区五常大道****楼**。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杭州慕臣洁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复兴路**第**西面(杭州佳之裕酒店)**/div> 法定代表人:郑定洲。
原告厦门明合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杭州慕臣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
原告厦门明合卫浴设备有限公司诉称,其系2013XX7.5号“花洒(PHS3320)”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至今有效。
其发现二被告实施了侵害2013XX7.5号“花洒(PHS3320)”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即立即删除涉嫌侵害其2013XX7.5号“花洒(PHS3320)”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及网页链接;
2、请求判令杭州慕臣洁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其2013XX7.5号“花洒(PHS3320)”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并销毁库存涉嫌侵权产品、删除网络宣传资料;
3、请求判令杭州慕臣洁具有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厦门明合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以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杭州慕臣洁具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讼,认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网络销售服务,杭州慕臣洁具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厦门明合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丽香在天猫网站上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并采用邮寄方式收货,收货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梧村街道厦禾路1032号中外运大厦B幢”,但该地址并非涉案销售行为的实施地。
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收货地不能理解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被告杭州慕臣洁具有限公司即为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有关专利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审 判 长 (王铁玲) 审 判 员 (陈璐璐) 审 判 员 (谢爱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陈 婕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