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83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繁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鹏,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突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沈建明,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繁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突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同年4月15日,原告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经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法官 助理 许 堃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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