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061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传秀,女。
被告:深圳市嘉禾亮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黄小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嘉禾亮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审理中,经上海市工商联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各方达成和解,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委托调解组织调解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杨 韡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法官 助理 朱世悦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