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5313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荃湾。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富丽雅家纺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MY6P。
经营者:冯俊龙。
被告:区美娟,女,汉族,1981年10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285。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富丽雅家纺店、区美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即90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