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2976号原告:金群,女,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天奇,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总经理。
被告:郑俊鹏,男,199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金群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俊鹏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原告金群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群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群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施建国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