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6992号原告:捷安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杜绣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
被告:李仲奎,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原告捷安特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仲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捷安特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捷安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与李仲奎达成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捷安特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捷安特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贞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余熠书 记 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