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顺德区容桂利康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604民初4438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顺德区容桂利康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镜标;顺德区容桂利康百货商行;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4438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劭,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德区容桂利康百货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3。

经营者:冯易聪。

被告:吴镜标,男,汉族,1973年10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441××××××××××××718。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顺德区容桂利康百货商行、吴镜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将诉讼金额减少至24000元,并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庭前变更诉请并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2300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210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20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