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138号原告:玉环圣弘法数控雕刻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
法定代表人:吴善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妙春,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野马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许秀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锋,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玉环圣弘法数控雕刻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野马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2021年5月6日,原告玉环圣弘法数控雕刻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玉环圣弘法数控雕刻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圣弘法数控雕刻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25元,由原告玉环圣弘法数控雕刻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杨 韡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法官 助理 朱世悦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