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民初229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钰婕,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月蓉,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蒲新区虾子镇美宜佳超市。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虾子镇西大街19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90MA6GM1F6XM。
经营者:江克先。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蒲新区虾子镇美宜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2021年5月19日,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
同日,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新蒲新区虾子镇美宜佳超市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被告新蒲新区虾子镇美宜佳超市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多交的1025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