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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佳佳与上海滇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7执837号之一
案件名称陈佳佳与上海滇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佳佳;上海滇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7执8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佳佳,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回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执行人:上海滇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梅娟。

原告陈佳佳与被告上海滇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苏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沪0107民初1539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

因义务人滇苏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陈佳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滇苏公司赔偿陈佳佳经济损失5万元、合理开支3万元、案件受理费5326元、案件公告费560元,共计人民币85886元。

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根据被执行人滇苏公司注册地,依法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滇苏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并责令其即刻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188元。

但,因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无法联系收件人,文书未妥投。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

经查,被执行人目前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

2021年3月2日,本院依法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未查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之线索。

申请人应予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逾期后果自负。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滇苏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故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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