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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紫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46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紫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李紫微;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46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

被告:李紫微,女,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紫微、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2021年4月22日,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陈瑶瑶审 判 员  杨馥宇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张宗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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