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3655号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富特东三路XXX号XXX号楼一层C部位。
法定代表人:KIMBYEONGYEOL。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秋华,男,199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淳隆,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秋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韩磊独任审理。
2021年5月13日,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 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倪贤锋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