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4131号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育德,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上海奥彩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章永远。
被告:章永远,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育德、上海奥彩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章永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于是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袁杨书 记 员 袁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