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4565号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尹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秉睿,上海凯一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玥玥,上海凯一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玉江,男,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玉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俞海苓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