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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桥珍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鲁丹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781号
案件名称卢桥珍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鲁丹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卢桥珍;鲁丹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781号原告:卢桥珍,女,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丹丹,女,199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财(系被告之夫),住福建省福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卢桥珍与被告鲁丹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2021年5月21日,原告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桥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邵望蕴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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