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91民初1103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厚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安泰达(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陵县丰彩美妆二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经营者:廖生亮。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南陵县丰彩美妆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 判 长 黄晶晶 人民陪审员 刘新民 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 助理 汤丽娜 书 记 员 管国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