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302民初3916号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高新区红草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9A。
法定代表人:王汉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晓丽,系广东知泓(韶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杭,系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东县多祝镇片片香茶行,住所地:惠州市惠东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23MA4W956JXE。
经营者:何丽琼。
委托代理人:伍祥、张锐华,系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惠东县多祝镇片片香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