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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芳与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辖终100号
案件名称李芳与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芳;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辖终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芳,女,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沛武,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上诉人李芳因与被上诉人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后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4民初40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李芳上诉称:本案只有李芳一个被告,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存在两个被告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泉后公司应向李芳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李芳因疫情及家庭原因前往原审法院应诉多有不便。

综上,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前述规定,泉后公司可以向寻梦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

鉴于寻梦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有关规定,一审法院有权管辖上海市长宁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至于寻梦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在管辖权审查阶段对此不进行处理。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凌宗亮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邵望蕴书 记 员 周怡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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