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6259号原告:佰路得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BACKISTVANHENRIK,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宽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屈涛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欢,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佰路得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宽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佰路得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佰路得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佰路得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佰路得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景洪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