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终3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艾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奎,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建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泓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章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成都市艾家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泓羿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10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市艾家食品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成都市艾家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成都市艾家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上诉人成都市艾家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光文审 判 员 邵 勋审 判 员 叶菊芬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