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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终397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胜胜电器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终3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韬,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奉贤区胜胜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龙泉路XXX号。

经营者:李明清,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老集镇冲西行政村东李庄30号。

上诉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奉贤区胜胜电器经营部(以下简称胜胜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16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TCL公司与被上诉人胜胜电器经营部自行达成和解。

上诉人TCL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申请撤回原审起诉。

被上诉人胜胜电器经营部同意上诉人TCL公司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上诉人TCL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同时,上诉人TCL公司申请撤回原审起诉,亦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1630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审 判 员  杜灵燕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张凌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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