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民初343号原告:成都市九天家私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彭镇光荣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55985098E。
法定代表人:谢旭伟,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仁怀市飞虎家具店。
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盐津街道国酒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82MA6FJ9TQ70。
经营者:袁飞。
原告成都市九天家私有限公司与被告仁怀市飞虎家具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
原告成都市九天家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市九天家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