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3刑终22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住广东省中山市。
辩护人李濛,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作出(2020)沪0115刑初5205号刑事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李某某提供辩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潘某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辩护人对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无异议。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同意李某某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李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刑初52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亭亭审判员 黄旻若审判员 夏晓虹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顾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
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八十六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