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时常清与鞠树建、上海雨亨服饰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443号
案件名称时常清与鞠树建、上海雨亨服饰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时常清;鞠树建;上海雨亨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5民初443号 原告:时常清,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杰,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鞠树建,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雨亨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卫清西路1391号第7幢8411室。

法定代表人:石海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时常清与被告鞠树建、上海雨亨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亨公司)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合同、外观设计专利实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时常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杰,被告雨亨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海明及鞠树建、雨亨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时常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鞠树建、雨亨公司共同支付时常清专利实施许可费15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鞠树建、雨亨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时常清与鞠树建、雨亨公司于2017年5月9日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协议,时常清为专利权人,鞠树建、雨亨公司为被许可人,协议就许可期限、许可费等事项作出了约定。

依照协议约定,鞠树建、雨亨公司应于2017年5月9日协议签订当日支付第一笔许可费15万元,但鞠树建、雨亨公司当时并未支付且经催要无果,故提起本案之诉。

时常清为支持其诉请,提交了以下证据: 1、专利实施许可协议,证明双方间的合同权利义务;

2、第4574474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20152024××××.1)、第3567387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20153025××××.6),证明时常清享有相应的专利权;

3、专利信息查询资料,证明涉案两项专利至2017年6月12日依旧有效;

4、(2017)沪73民初193号、194号民事裁定书,证明时常清已就相关案件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诉并获得准许。

鞠树建、雨亨公司共同答辩称,双方于2017年5月9日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协议是真实的,但协议所涉ZL20152024××××.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该项专利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该评价报告完成于2017年5月5日,时常清对此隐瞒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原则,故协议应是无效合同,时常清据此提出的诉请没有依据。

鞠树建、雨亨公司提交了ZL20152024××××.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时常清的证据3及鞠树建、雨亨公司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均系公开平台查询资料,真实性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时常清系名称为“防风防雨防雾面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52024××××.1、ZL20153025××××.6)的专利权人,该两项专利为有效。

2017年5月9日,时常清(甲方、专利权人)与鞠树建、雨亨公司(乙方、被许可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作为专利权人,拥有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53025××××.6)、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52024××××.1)两件。

前期,甲方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乙方(上海雨亨)为被告主张专利侵权诉讼,现甲乙双方本着合作共赢的精神签订本协议。

由甲方允许乙方实施其上述专利,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甲方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回对乙方的起诉【案号(2017)沪73民初194号、(2017)沪73民初193号】。

专利实施许可具体事项约定如下:1、甲方承诺该专利在本协议签订日当日法律状态正常。

2、双方约定的专利实施许可期一年,自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专利实施许可费人民币30万元,该实施许可费用仅限定实施期间,乙方是否实际实施以及实施的数量由乙方自行承担。

本协议约定的实施许可期间内乙方已经生产制造完成的专利产品,甲方应当给予乙方合理的期间进行存货销售。

5、付款方式: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5万元,剩余15万元待甲方领取涉案专利专利权评价报告后,若专利权评价报告没有实质性负面评价,上海雨亨立即撤回对甲方专利权的无效申请,乙方同时支付剩余15万元;

若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实质性负面评价,则上海雨亨不撤回对涉案专利的无效申请,截至2018年4月30日,若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涉案专利权无效,则乙方在2018年5月3日前另行支付5万元即按照20万元支付剩余款项。

本协议签订后,不论涉案专利是否被宣告无效,乙方均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前期15万元。

本协议约定的实施期限届满可续签,乙方若有意续签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0日内与甲方联系续签事宜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许可乙方实施其专利。

7、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一份,见证律师一份。

双方可书面协议变更补充。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一致的交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前述协议签订后,时常清于2017年5月28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沪73民初193号、(2017)沪73民初194号民事裁定,对其撤诉予以准许。

另查明,2017年5月5日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名称“防风防雨防雾面罩”、专利号ZL20152024××××.1)初步结论认为该项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4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

庭审过程中,雨亨公司陈述其知晓时常清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2017)沪73民初193号、(2017)沪73民初194号二案过程中已经就涉案两项专利申请了评价报告。

本院认为,涉案专利实施许可协议是双方为解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双方间专利侵权纠纷而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遵照履行。

就鞠树建、雨亨公司针对协议效力所持的异议,本院认为,雨亨公司庭审陈述其知晓时常清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处理双方纠纷期间就涉案两项专利申请了评价报告,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时常清在2017年5月9日签约前已获知评价报告内容,鞠树建、雨亨公司仅因评价报告存在负面评价和完成日期略早于签约日期即认为时常清签约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进而主张协议无效,该项抗辩缺乏事实依据。

且协议系为解决双方间已发生诉讼纠纷,时常清在签约后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获得准许,鞠树建、雨亨公司对评价报告可能作出的正负面评价理应有所预判,协议条款亦反映了不同评价情况下的合同履行。

此外,协议明确约定“本协议签订后,不论涉案专利是否被宣告无效,乙方均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前期15万元”,该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应予履行。

鞠树建、雨亨公司以签约后获知ZL20152024××××.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负面评价为由而主张时常清有违“甲方承诺该专利在本协议签订日当日法律状态正常”,其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鞠树建、雨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时常清专利实施许可费15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5月10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鞠树建、雨亨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管祖彦 审判员  范晓荣 审判员  张小全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佳琪 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