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290号原告:陈志明,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季玉芹家具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喜来登家居广场1B-7号。
经营者:季玉芹。
陈志明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季玉芹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陈志明于2017年5月25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陈志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志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陈志明负担。
审判长 管祖彦审判员 范晓荣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佳琪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