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2民初3963号之一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赖建雄,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来安,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欢,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诉王来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计637.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