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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会、广州奢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与王忠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11民初135号
案件名称黄佳会、广州奢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与王忠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佳会;广州奢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忠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民初135号原告:黄佳会,女,汉族,1990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原告:广州奢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佳会。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余庆浪,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忠明,男,汉族,1990年6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委托代理人:侯旺、陈设,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代理人:谢海阳、吴江,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佳会、广州奢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奢悦公司)诉被告王忠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佳会、奢悦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余庆浪、被告王忠明及其委托代理人侯旺和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海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佳会、奢悦公司诉称:原告黄佳会是第15640304号“奢.悦S.YUE”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于2015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美容面膜、成套化妆品等商品上,黄佳会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给原告奢悦公司使用,奢悦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奢.悦S.YU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

原告投入大量资金对“奢.悦S.YUE”品牌进行宣传推广,凭借优良的产品品质,原告“奢.悦S.YUE”涂抹式水光针、面膜等产品获得广大消费者的认可,迅速在行业内累积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与此同时,“奢.悦S.YUE”也受到大量同业经营者的抄袭和仿冒。

2016年10月8日,原告通过被告王忠明在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开设的电子商务平台阿里巴巴网站(××)上实名认证的“王大瑶(个体经营)”店铺购买了“奢.悦S.YUE”牌水光针产品,经鉴定,确定其所销售的产品为假冒产品。

原告及原告代理人分别在2016年10月5日、10月9日、10月17日三次向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投诉被告王忠明的侵权行为,被告王忠明销售侵权产品的链接均被删除。

2016年11月8日,原告再次通过被告王忠明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开设的同一家店铺上购买到假冒的“奢.悦S.YUE”牌水光针及面膜产品。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作为阿里巴巴电子商务网站的经营管理者,从事向被告王忠明等阿里巴巴平台商户提供经营场所、服务的行为,其有权利也有义务对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制止售假行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没有尽到引导和督促涉案商户规范经营的前期管理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

在收到原告提交的三次投诉后,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被告王忠明及众多阿里巴巴售假商户的侵权行为。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怠于履行其监管义务,客观上也为被告王忠明及众多侵权商户的持续性侵权行为创造了便利条件,应对涉案商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综上,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第15640304号“奢.悦S.YU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对原告的商业声誉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5640304号“奢.悦S.YU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被告王忠明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立即停止为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履行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的监管义务,要求销售带有原告注册商标或与之近似标识的商品的商户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及商标许可使用证明;

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被告王忠明辩称:我方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但我方现在已经没有继续经营网店,我方经营的淘宝店铺销售时间短,点击率低,销售量小,没有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且原告商标是在2015年12月21日注册的,使用时间不长,没有形成显著的商誉,我方请求法院酌情判定赔偿金额,具体数额应不高于我方的实际所得利益即2489.5元。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辩称:一、我方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仅为平台上进行销售的网络卖家提供交易或服务的场所,并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和涉诉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商铺销售和信息发布中的所有事宜均由卖家完成,我方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我方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由于该平台存在海量的经营者与商品、服务信息,我方平台上的所有店铺网页编辑和产品信息发布均是由买家自行完成,相关信息处于实时变化状态。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要求网络平台对每一个上架产品进行实质审核,我方也没有能力对每个经营者的营业活动及上架商品是否侵害他人权利进行事前审查。

三、我方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事后亦有采取制止侵权的措施。

我方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明确要求网络卖家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

我方尽到了对信息发布者身份的审核义务,要求所有平台卖家进行实名制登记并进行备案保存,本案原告亦根据我方披露渠道起诉真正的经营者。

本案中,原告在我方高于法律义务架设的阿里巴巴知识产权投诉平台上投诉后,我方及时介入,并对原告的投诉信息进行核查后删除了产品网页,但卖家是否重复发布产品销售信息,并不属于我方可以控制的范围。

从原告的证据可知,原告的每次投诉我方均及时进行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基于避风港原则,网络平台对于产品信息是否侵权的信息是滞后的,是法律允许的,且本案中,原告并未依照法律规定向我方进行法律层面的有效通知。

四、目前法律并没有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对所有上架商品做上架前的知识产权相关审核。

对于承载海量商品的阿里平台,对每一件商品的发布都做知识产权校验存在巨大挑战。

经审理查明:黄佳会是第15640304号“”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化妆品、美容面膜、减肥用化妆品、成套化妆品、化妆品清洗剂、化妆品用香料,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12月21日至2025年12月20日。

2016年8月8日,黄佳会与奢悦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证明》,记载黄佳会将第15640304号“奢.悦S.YUE”注册商标许可给奢悦公司使用,许可使用范围为化妆品、美容面膜、减肥用化妆品、成套化妆品、化妆品清洗剂、化妆品用香料,许可使用期限自2015年12月21日至2025年12月20日,奢悦公司有权将第15640304号注册商标转许可第三人使用,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第15640304号注册商标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申请工商行政查处、提起民事诉讼、提起刑事控告等。

黄佳会、奢悦公司提交了《电视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广告播出证明》《收据》《奢悦.耀世群星演唱会艺人整体合同》《“奢悦耀世群星演唱会”服务合同》《演出合同》、媒体宣传报道以及淘宝网“奢悦官方品牌店”的网页打印件等证据,拟证明涉案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涉案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

2016年10月8日,奢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庆浪向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余庆浪使用该公证处网络及电脑进行如下保全证据行为:点击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网址××,进入与之链接的页面,登录后在搜索栏选择产品并键入“HD奢悦水光针涂抹”,点击“搜索”进入与之链接的页面;

点击页面中“¥26.50官方正品HD奢悦水光针涂抹式精华液s-yue水光针通透补水极王忠明”,进入与之链接的页面,显示“成交383”“评价59”等;

点击购买数量两盒后加入进货单,点击“首页”进入链接的页面,点击“旺铺档案”“联系方式”,显示“王大瑶(个体经营)”“联系人:王忠明”等,随后提交订单并付款。

2016年10月9日,公证人员与余庆浪来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一楼大堂,余庆浪向顺丰速运的快递员收取了运单号为608582463300的快递包裹,公证人员对上述地点周边环境及收取包裹的过程进行拍照。

公证人员将该包裹带回公证处,打开包裹后对包裹内物品进行拍照,并将两个物品中的一个封存后交由申请人保存,公证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拍照。

2016年10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2016)粤广广州第206109、206110号公证书,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为余庆浪现场操作过程中截图所得,与电脑屏幕显示内容相符;

公证书所附照片为公证员拍摄,与实际情况相符。

经当庭开拆公证封存物,内有“奢悦·涂抹式水光针”两支,包装盒的正面、侧面和产品实物多处均有“S-yue”“奢悦”字样;

黄佳会、奢悦公司当庭表示,经与其正品产品相比,公证封存实物的包装盒上没有正品验证码,售价显著低于正品。

经庭审质证,王忠明确认被控侵权产品是其销售的。

黄佳会、奢悦公司提交了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系统的网页截屏打印件,记载投诉时间分别为2016年10月5日、10月9日、10月17日,被投诉方为王大瑶(个体经营)的侵权链接信息均已经删除,侵权链接分别为http://detail.1688.com/offer/534771574445.html、http://detail.1688.com/offer/531120387402.html、http://detail.1688.com/offer/534836444779.html和http://detail.1688.com/offer/5348388964459.html。

经庭审质证,王忠明和阿里巴巴公司均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阿里巴巴公司认为,三次投诉涉及的侵权产品编码均不同,在原告投诉后,其已及时介入并删除侵权链接,没有造成损失的扩大,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016年11月8日,奢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庆浪向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余庆浪使用该公证处网络及电脑进行如下保全证据行为:点击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网址××,进入与之链接的页面,登录后进入“买家中心”页面,点击“王大瑶(个体经营……”,进入与之链接的页面;

点击页面中“奢悦水光针密集补水面膜滋润保湿美白去黄淡斑”,进入与之链接的页面,显示售价为90元/盒,点击购买数量三盒后加入进货单;

点击“奢悦正品涂抹式水光针玻尿酸美白补水保湿去痘斑…”,进入与之链接的页面,显示售价为25元/盒,点击购买数量十盒后加入进货单,随后提交订单并付款。

2016年11月9日,公证人员与余庆浪来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一楼大堂,余庆浪向顺丰速运的快递员收取了运单号为150581084512的快递包裹,公证人员对上述地点周边环境、包裹外包装及包裹内物品进行拍照。

2016年11月21日,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2016)粤广广州第231302、231303号公证书,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为余庆浪现场操作过程中截图所得,与电脑屏幕显示内容相符;

公证书所附照片为公证员拍摄,与实际情况相符。

经当庭开拆公证封存物,内有“S-yue奢·悦水光密集补水面膜”两盒,“奢悦·涂抹式水光针”八支,其中面膜包装盒的正面、背面以及水光针包装盒的正面、侧面和产品实物多处均有“S-yue”“奢悦”字样;

黄佳会、奢悦公司当庭表示,经与其正品产品相比,公证封存实物的包装盒上没有正品验证码,售价显著低于正品。

经庭审质证,王忠明确认被控侵权产品是其销售的。

庭审中,王忠明提交了旺旺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拟证明其购买的涉案奢悦水光针成本价为20元/支,且其在购买时要求产品为正品,已尽到必要的核查义务。

经庭审质证,两原告对该份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认为王忠明作为阿里巴巴卖家,其注意义务比普通消费者更高。

阿里巴巴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3844号公证书,拟证明其仅是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

2.(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2949号公证书,拟证明阿里巴巴服务条款中明确其仅提供网络服务,用户对其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阿里巴巴法律声明中明示会员的信息均由其自行提供,依法承担全部责任,阿里巴巴公司已经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3.(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95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输入涉案侵权链接http://detail.1688.com/offer/531120387402.html,显示访问的页面不存在,拟证明阿里巴巴公司收到起诉状后已经检查过涉案产品,确认产品信息已经不存在。

经庭审质证,两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阿里巴巴公司有权利也有能力要求进入阿里巴巴的销售商提供商品合法来源或品牌授权等基本材料,且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网站服务提供商有法定的义务对平台上销售的商品和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另查:网站首页网址××的主办单位为阿里巴巴公司。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商标许可使用证明》、公证书、公证封存实物、网页打印件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黄佳会是第15640304号“”商标的注册人,其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给奢悦公司使用,该注册商标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应予以保护。

黄佳会、奢悦公司作为该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和许可使用人,有权共同提起维权诉讼。

关于王忠明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两原告在涉案网店两次购买到的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有公证书予以证实,且王忠明确认被控侵权产品是其销售的,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被控侵权产品水光针和面膜的包装盒、产品实物多处均有“S-yue”“奢悦”字样,与涉案第15640304号“”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基本一致,构成商标近似。

举证期限内,王忠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或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标识有合法授权,结合被控侵权产品与正品相比并无验证码,售价明显较低等因素,本院认定王忠明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黄佳会、奢悦公司享有的第156403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使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阿里巴巴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两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首次在涉案网店购买到被控侵权产品,阿里巴巴公司在收到两原告的投诉后,分别于2016年10月5日、10月9日、10月17日删除侵权产品链接,但随后两原告于2016年11月8日再次在涉案网店购买到被控侵权产品。

阿里巴巴公司抗辩称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平台上的所有店铺网页编辑和产品信息发布均是由买家自行完成,相关信息处于实时变化状态,其无法对所有上架产品进行实质审核。

本院认为,阿里巴巴公司在收到两原告的三次投诉后,对涉案网店存在销售侵权产品的情况是明知的,其虽然及时删除了相应的侵权产品链接,但两原告此后仍可在涉案网店中购买到相同的被控侵权产品,由此可见,阿里巴巴公司并未对屡次销售侵权产品的涉案网店的经营者资质进行必要的审查,亦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便利和帮助,属于间接侵权,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故对阿里巴巴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现两原告要求王忠明、阿里巴巴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

黄佳会、奢悦公司主张王忠明、阿里巴巴公司应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50万元,但并未提交相关票据予以证实,鉴于两原告确有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和公证取证,必然产生相应的费用,故本院对上述费用的合理部分予以酌情支持。

王忠明抗辩称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实际获利仅为2489.5元,但未提交足以采信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举证期限内,因各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足以采信的证据证实黄佳会、奢悦公司的实际损失,或王忠明、阿里巴巴公司因侵权而实际获利的数额,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侵权产品的种类、售价、销量、侵权者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形式、后果、期间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损害赔偿数额为12万元(含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六)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忠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黄佳会、广州奢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56403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使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王忠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黄佳会、广州奢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黄佳会、广州奢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黄佳会、广州奢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688元,被告王忠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112元(上述受理费已由两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两原告同意由两被告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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