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655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在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维尔Bakertown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琳娜,江苏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凤,江苏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大马路小学校,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镇河一街5号。
法定代表人:张艳。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徐州市大马路小学校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