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2977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圣莫妮卡大道10100号600套房。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梦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中路177号汇金购物中心北楼幢1318室。
法定代表人:沈祥群。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盐城市梦雨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