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7354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155393835U。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巧鸾、郭秀刚。
被告:深圳市万汇隆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华丽西路华丽花园裙楼A1(106)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P2EL0N。
法定代表人:陈宏轮。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泉、周谢东。
上列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万汇隆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