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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金牛万达店、四川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民初1995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金牛万达店、四川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四川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金牛万达店,四川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1995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

被告:四川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金牛万达店,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北三段1号1栋超市楼Z-B1。

被告:四川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东三段40号附1号银河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肖汉华。

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受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金牛万达店、四川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金牛万达店、四川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金牛万达店、四川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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