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807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官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为杰,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南辉商店。
营业者:叶绍增。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市南辉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即墨市南辉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