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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万义与孟祥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民初144号
案件名称凌万义与孟祥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凌万义,孟祥苓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44号原告:凌万义,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澳门氹仔濠景花园23座14楼G室。

委托代理人:张大明、侯婧文,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祥苓,女,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原告凌万义与被告孟祥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凌万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万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凌万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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