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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腾与石河子市马仕玖煲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兵08民初28号
案件名称马腾与石河子市马仕玖煲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腾,石河子市马仕玖煲餐厅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民初28号原告:马腾,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世海,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河子市马仕玖煲餐厅。

住所地:石河子市21号小区北子午路**号。

负责人:李庆源,该餐厅业主。

原告马腾与被告石河子市马仕玖煲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

原告马腾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腾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马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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