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737号原告:深圳市惟有爱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龙祥苑小区B栋一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钟俊伟。
委托代理人:廖锐斌,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艾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皇岗口岸生活区9栋701室。
法定代表人:罩学裕。
原告深圳市惟有爱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艾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惟有爱礼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艾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惟有爱礼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惟有爱礼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53.28元,减半收取为1276.64元,由原告深圳市惟有爱礼品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1276.6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深圳市惟有爱礼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