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初40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治国、卞淑真(实习),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中象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与永乐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路凤芝,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彬、路绳西,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象饮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审查认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