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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72号
案件名称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娱美德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小闲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72号原告:娱美德有限公司(Wemade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京畿道城南市盆唐区大王板桥路XXX号路49(三坪洞,韩国创业城商务设施B区娱美德大厦)(WemadeTower,49,Daewangpangyo-ro644beon-gil,Bundang-gu,Seongnam-si,Gyeonggi-do,Korea)。

代表人:张贤国(CHANG,HYUNGUK),首席执行官。

原告:株式会社传奇IP(ChuanQiIP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京畿道城南市盆唐区大王板桥路XXX号路49,5楼(三坪洞,韩国创业城商务设施B区娱美德大厦)(5FWemadeTower,49,Daewangpangyo-ro644beon-gil,Bundang-gu,Seongnam-si,Gyeonggi-do,Korea)。

代表人:张贤国(CHANG,HYUNGUK),首席执行官。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鑫良,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娟,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ActozSoft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44路8,ICONYeoksam大厦15楼(驿三洞,ICONYeoksam大厦)(15F,IconYeoksamB/D,8,Teheran-ro44gil,Gangnam-gu,Seoul,RepublicofKorea)。

代表人:郭海滨,代表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蕾,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谢斐,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趣路36、58号1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谢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娜,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小闲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李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曦,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男。

原告娱美德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与被告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小闲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2021年4月14日,原告娱美德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娱美德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娱美德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法官 助理  许 堃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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