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147号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英,系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和,系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市火车站地区黄磊百货商行。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诉被告郑州市火车站地区黄磊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