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06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市远传通信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章丘市(中心街130号),经营者周绍军,住章丘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章丘市远传通信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