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814号原告:永康市诺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吕津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鹏,浙江显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春磊,男,199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永康市诺诺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磊、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委派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先行调解。
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诺诺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因系委派调解,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长 钱光文审判员 范静波审判员 凌宗亮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